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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不能随便捕捉!自贡两农妇因非法狩猎而获刑

时间:2019-10-26

四川新闻网自贡10月26日讯(谢方伟 记者 徐昭磊)本以为在河沟捉点野生蛙类不算事儿,却不曾想两位没犯过法的农村大妈,因此被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成了被告人。近日,富顺县法院依法对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的张某和龚某判处刑罚。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和龚某相约捉青蛙卖钱,当晚9时许,张某在富顺县某村一河沟里用夜间照明设备和猎网捕捉蛙类64只,龚某捕捉蛙类52只,二人捕获的蛙类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后被富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将上述蛙类交林业部门放归自然。

富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龚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龚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同青蛙一样,蟾蜍、麻雀、野鸡、野兔、野猪、刺猬、壁虎、黄鼠狼等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随意捕猎,因为它们都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其并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但也依法受到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保证,公民不能随意捕猎和杀害这类动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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