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中院二审(图由德阳中院提供)
四川新闻网德阳10月25日讯(记者 周鸿 摄影报道)10月25日,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德阳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经过德阳中院二审,最终宣判:撤销对张某某的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由德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勤担任审判长。
盗刷信用卡
亲属代其退缴赃款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以手工输入卡号的方式,通过POS机实施境外虚假交易共30次,盗刷信用卡金额29余万元。
按照之前商定的交易金额比例,张某某分得14712.4元。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14712.4元,并缴纳罚金3万元。
经过广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以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自己为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上诉人需要独自抚养一名未成年人,请法院依法惩处。
二审宣判
对张某某执行缓刑
二审期间,德阳中院根据张某某对其家庭情况的陈述,派员到其曾工作、生活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并走访了张某某儿子就读的学校。
经德阳中院调查,张某某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农村。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离婚后,双方协议小孩由张某某独自抚养。现小孩在昆明市某学校寄读,周末由张某某表弟接送、照顾,学费由张某某姐姐借款代交。小孩在校表现良好,性格开朗、团结同学、成绩中上。但在张某某被逮捕后,因长时间看不到父亲,小孩出现了不爱说话、成绩下滑、叛逆等征兆。小孩母亲现在外打工,明确表示应按协议由张某某抚养小孩,其无力回乡照顾。
在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同时走访了张某某经常居住地社区,对其矫正工作进行了对接。
法院认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并非犯罪的提议者、组织、指挥者,起中间联系作用,分赃比例较小,系从犯,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调查组调查的现实情况,法院决定给张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德阳中院院长现场释法
法院院长释法
执行缓刑体现出法律温度
庭审结束后,李勤对旁听的人大人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和媒体判后释法,他表示,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在改造人的行为和思想。本案中,张某某违法犯罪应予惩罚,但结合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和家庭情况,特别是儿子的抚养和成长实际,以及张某某系从犯、初犯等情节,本庭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对张某某执行缓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度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
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今天的庭审感触非常深,纷纷表示在感受到法律庄严的同时,也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希望张某某能够珍惜机会,改过自新,在缓刑期间及今后的生活、工作中,能守法、尊德,做一个文明公民;努力工作,做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尽好抚养、教育义务,做一名称职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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