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定华说,因为交了10万元资源费,就开采了10万立方米。
法院撤销了夹江县水务局和县政府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
许可证上,采挖总量为1万立方米。
10月30日,四川夹江。深秋的天气有些阴冷,高定华的心情比天气还要冷,到当地水务等部门跑了一圈,他主张的事情依然毫无进展。
两年多前,高定华开采的约5万多立方米砂石,被夹江县水务局以超量开采为由没收。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他起诉了水务局和县政府。案子判下来,高定华胜诉,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被撤销。
如今,那些砂石已升值至约500多万元。但高定华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法院判决生效近两年后,他依然没能要回那些砂石。
夹江县水务局的理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并不说明高定华合法拥有这些砂石。而多位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后,水务局已无没收依据,应将砂石返还给高定华。
采砂的问题
批准采1万方 交了10万元资源费
夹江县迎江乡双鱼村2组境内的青衣江水流平缓,河滩内砂石资源丰富。2010年12月,该县界牌镇人高定华和歇马乡人姜友安商议,决定共同投资在河滩上采砂。同年12月28日,夹江县水务局向姜友安颁发了《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其在双鱼村2组河滩内采砂,有效期为颁证当天至2011年5月30日,采挖总量为1万立方米。
“证上只写了1万立方米,但交的是10万元的资源费。”高定华出示的发票显示,2010年12月31日,姜友安向水务局缴纳了砂石资源费12万元,“其中10万元为资源费,2万元为河道整复保证金。”根据当时执行的《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号),10万元砂石资源费对应的砂石资源为10万立方米。
办好证后,高定华和姜友安又找当地村民协商进场事宜。“答应修210米河堤、硬化1公里村道、修1公里排水沟、为另一条村道建设无偿提供砂石、承担公共抽水房电费等条件后,最终于2011年3月进场采砂。”高定华说,答应的这些事情后来都兑现了,共花了约170万元。
根据姜友安办的《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现场监督管理单位为夹江县水务局。“开始开采后,他们经常来现场,看有没有违规开采。”高定华说,开采一直持续到2011年5月29日,也就是证件到期的前一天。2012年3月,水务局工作人员再次到场,对开采区河道整复进行了验收。同年5月25日,姜友安从水务局退回了2万元保证金。
因为对当时市场行情不了解,加上对开采成本估计不足,高定华开采的砂石一直没有出售。“协调费用加开采成本,一共接近400万元。而按当时的行情,只能卖200万元左右。”高定华和姜友安商议后,便一直将砂石放在租来的堆料场,准备等将来行情上涨后再卖。
但两人等来的是一纸《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2017年4月15日,夹江县水务局在告知书中称,姜友安涉嫌超量开采,拟对其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在认定申辩无效后,水务局于4月24日向姜友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实施罚款30万元、没收超量开采砂石53272.7立方米的处罚。此时,距开采停止已过去近6年。
处罚的官司法
院列5理由 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
2017年4月5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夹江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这些砂石进行过测量,认定超量开采53272.7立方米。“实际上总量有约10万立方米,我们是按交的10万元资源费开采。”高定华说,按现在100元/立方米的市场行情,价值约1000万元,“就算按5万多方算,也值500多万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定华和姜友安不服,于2017年6月1日向夹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6日,夹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4日,高定华和姜友安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夹江县水务局作出复议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
2017年11月5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悬置的砂石
仍认为开采超量 水务局将换方式追回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有5条。
首先,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夹江县水务局未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中告知原告具体的违法事实,且该告知书中载明的理由和依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不一致,属于未告知原告拟处罚理由和依据。
第三,对原告提出的申辩,夹江县水务局应当进行复核,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局对申辩进行了复核。
第四,原告的采砂行为于2011年5月30日终了,夹江水务局直至2017年4月才发现该行为违法,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不能适用该条例处罚其实施之前就已终了的违法行为。
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告知原告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6个月,夹江县水务局告知原告诉权错误。
法院同时审理认为,鉴于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夹江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决定书的
判决生效后,高定华和姜友安松了口气。“但我们找到水务局,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两人向水务局提出自行处理堆放的砂石,但水务局答复“砂石还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都生效了,还能有什么争议?”高定华说,至于是什么争议,水务局也没给一个明确说法,只是没有再催缴那30万元罚款。
今年9月25日,两人又通过律师向夹江县水务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希望该局书面出具不允许处理砂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这个请求依然未获回应。
10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夹江县水务局。“我们是败诉了,作出的行政处罚也确实被撤销了。”该局副局长薛峰表示,但这并不代表高定华、姜友安两人的超量开采行为合法,更不代表他们超量开采的砂石就属于他们,“这是两个单独的法律关系,只不过中间有一定关联。”
薛峰说,2010年12月,姜友安申请采砂是1万立方米,水务局颁给他的证上也是1万立方米,但最后开采的量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因此超量开采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至于为什么缴纳了10万元砂石资源费,他也不是很清楚,“但肯定不存在默许他超量开采,或者口头同意他超量开采的说法。”
“到现在,我们依然认为他们违法超量开采。”薛峰说,县上也很重视此事,多次开会研究讨论,该局10月28日刚向县领导递交了新的工作方案,“不再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追回超量开采的砂石。但最终怎么操作,还没有最终确定。”
律师说法
没收依据被撤砂石应当返还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被撤销后即丧失该效力,对相对人财产的约束力就此消失。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郭金福表示,在本案中,法院撤销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夹江县水务局即丧失了罚款30万元、没收超量开采砂石的法律依据,应当及时将所没收的砂石返回给原告。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丁伟 李昕锋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