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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野生鱼64尾 成都3男子被判缓刑并补偿鱼苗1万尾

时间:2020-08-10

大缸里,鱼苗们被一桶桶舀进袋子,再被志愿者传递到岸边,最后由当地3名男子,一袋袋投放入府河,一共投放了1万尾鱼苗。入水后,鱼儿们眨眼间向深处游去。

8月7日上午,一场特别的生态修复活动,在双流区黄龙溪廊桥边举行。3名男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总计投放苗种规格不低于2.1寸、补偿数量不低于1万尾当地鱼苗。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相约前往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青蓝沟(又称青兰沟)水域,采用电鱼方式捕捞河流中鱼类,后3人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3人当天共捕捞长度规格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鲫鱼64尾。同时查明,成都双流区公兴街道青蓝沟(又称青兰沟)水域为天然水域,事发时为禁渔期。

考虑到被指控的3名男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被法院采纳。今年7月16日,3名男子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名男子还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即6月至10月间在案发水域投放鱼苗。

投放结束后,3名男子在媒体的镜头前,阅读了道歉信。其中一名男子说:“希望鱼苗都活下来。”

据介绍,电力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任何时候都不允许电力捕鱼。在禁渔期内电力捕鱼,要负刑事责任,非禁渔期进行电鱼也要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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