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最大的亮点。根据修正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看到自己的议案被采纳,能对我国的法律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感到很欣慰,也进一步激励了认真履职的信心。”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在接受川观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近几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有下降,但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手段越来越残忍,犯罪影响越来越严重。”庹庆明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自己对这样的社会现象深感痛心。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去年5月的全国人代会上,庹庆明提出了关于修改《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并明确,基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针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到14周岁,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教育发展,关注孩子成长,一直是这位全国人大代表、中学校长的履职重心。经过详细调研,今年,他又准备了不少与教育有关的建议带到全国人代会,其中之一,就是反对各种形式主义的“进校园”活动、切实减轻学校负担的建议。“各部门为校园生活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活动,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关怀。但如果缺乏科学的统筹安排,让‘进校园’活动泛滥,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设计之初的教育作用,有些部门甚至为了完成自身的任务,把基础教育当成收纳箱,什么都往里装,让学校、老师和学生不堪重负,甚至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教育秩序。”
庹庆明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基础教育学校一年有不下30种“进校园”活动。同时,很多活动的完成与手机APP联系在一起,学生频繁使用手机完成各种任务,也在伤害学生的自觉自律等品性。“诚然,这些活动的初衷是为了青年学生的成长,但很多已经成为了形式主义的象征。”对此,他建议“进校园”活动应由专门的部门审批,最好每年不得超过10种,并有一套相对稳定的流程,能区别中小学各年龄段特征,确保活动符合学生的发展规律。同时,对所有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未发文的“进校园”活动,一律不得纳入对基层学校和教师的“绩效考核”,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去评价学校和教师。“另外,也应尽量避免需要使用手机才能完成的“进校园”活动,让学生能真正的静下心来安静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