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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租辆共享汽车回家过年 逾期未年检被记4分罚200元

时间:2021-03-03

今年2月6日,在成都工作的江先生在成都市郫都区扫码租赁了一辆号牌为川A74Rxx的“GoFun”共享汽车,准备开回自贡老家过年。

2月19日上午10时许,江先生驾车途经自贡市大安区海井路口时,被交警挡获并接受检查。经查,其驾驶的共享汽车年检期止于2020年11月30日,已脱检2个多月,属于逾期未年检车辆。与此同时,该车辆虽然没有脱保,但存在无法出示保险凭证的违法行为。最终,江先生作为驾驶员被依法合并处以记4分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此,江先生对交警的处罚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有点冤。他认为,但凡投放到市场上供使用的车辆,公司就必须保障其手续证件合法合规。

在配合交警检查期间,江先生致电共享汽车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对方出面协调。

公司回应

是“个别情况”

愿给予经济补偿

为何租借到了一辆“逾期未年检”车辆?江先生说,公司方面给他的回复是“个别情况”,愿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他坦言,耽误了一天时间,还扣分罚款,只能自认倒霉,由于工作繁忙,不想过多追究。不过,他也希望共享汽车公司方面,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管理,自觉改进,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记者从自贡大安交警部门了解到,就该事件而言,除了对驾驶员进行了依法处罚,还会将相关情况抄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了解。

2月24日,记者拨打了“GoFun”共享汽车官方客服电话说明采访内容,试图了“核查情况、逾期未年检原因、解决方案等”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将转交成都区域工作人员,由成都区域工作人员予以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律师说法:

司机有一定过失

可追究出租方责任

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袁明聪律师就该事件分析认为,江先生租赁共享汽车的目的是上路安全行驶供自己使用,但是共享汽车出租方将未年检合格的车辆交付江先生使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较大安全隐患,共享汽车出租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江先生可以追究共享汽车出租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此处的检查也应包括核实车辆的年检、强制保险等措施。江先生并未进行核实,或者是基于对出租方的信任而疏忽了核实,故江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不能以不知情或者出租方未告知相关情况而免除其自身的责任,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江先生付费租用共享汽车,那么与共享汽车公司方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出租方,公司有义务提供合法合规的车辆供江先生使用。本例中,公司提供的车辆属于逾期未年检车辆,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被处罚,存在过错。因此,承租方有权根据实际被处罚的情况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吴礼秋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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