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6日讯(记者 李丹)一对老年夫妻想外出旅游,听了旅游公司的宣传,两人总共花费7800元购买了旅游套票,结果发现原本宣传可以选择的100条旅游路线变成了10条,想要退款却被告知要扣10%的手续费。
“这个案例虽然金额不大,但非常典型。”日前,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桃溪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起具体情况,市民陈先生和老伴通过四川某旅游公司购买了旅游套票,“有一人的是580元,另一位是7000多元,总共7800元。原本商家说,不同金额可以选择不同线路,后来陈先生发现,所能选的线路都一样,只是途中住宿酒店和餐食不同。”
最主要的是,两人发现,商家原本宣称可以选择线路有100条,结果仅有10条,但这一情况并未提前告知两人。“两位老人发现无法选择到自己心仪的旅游线路,就想退款。”该负责人介绍,陈先生和该公司多次沟通,都被该公司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愿意去旅游”为由拒绝退款。
“沟通多次后,商家表示同意退费,但需要扣除10%手续费。陈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消费,没有享受服务,应当全额退款。我们就参与协调,将相关法律规定跟商家讲清楚。”该负责人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该旅游公司在消费者付款前,并未将消费者所购买的旅游套餐项目等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地予以告知,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直接导致该起消费无法实现。继而,该公司又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愿意去旅游拒绝退费”的单方规定为由拒绝退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该旅游公司的做法违背诚信原则,理应退款。消费者陈先生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经过调解,该公司最后全额退款给了陈先生。
“我们也要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商家在出售该产品的时候,就应该标注清楚内容。消费者层面,购买旅游产品时一定要核实清楚,自己缴纳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比如线路、酒店、餐饮等详细信息都要请商家标注清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桃溪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留相关消费凭据也非常重要,“如果发生了纠纷,消费者可与商家先行协商,协商未果,可以拨打12315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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