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月薪保底2万元招聘驾驶员?看到这类广告,是否会心动?家住成都的张某,就掉进了这样的“陷阱”。
3月1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一起案情:张某与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在该公司购买了车辆进行运营,但是两个多月后达不到预期收入,张某找到该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车辆退给该公司了,但分期付款的车辆贷款张某还得继续归还。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该汽车服务公司和当时签订合同的金融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一并告至法院。
陷阱
“高薪”诱惑背后 反而是每个月入不敷出
记者了解到,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了解到了运营车辆事宜,该公司表示,可以给张某介绍从事机场专线运输,每月保底2万元,但需要以租代购方式购买该公司指定车辆。
张某觉得每月收益较为可观。就在该公司的引导下,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某车辆销售公司的车辆,张某每月向金融公司支付车辆月供款。
同时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载明张某将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且张某保留车辆所有权,并向该汽车服务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等费用。次日,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与此前合同约定相矛盾的是,这份合同约定,张某承租车辆并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月租金,且该汽车服务公司享有案涉车辆完整所有权。
张某经营车辆两个月后发现,不仅无法实现此前汽车服务公司宣传的“高薪”回报,反而每个月必须支付车辆月供,眼看着继续经营可能会继续亏损,张某找到了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
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后,汽车服务公司最终同意退车,并向张某出具了《退车协议》,写明车辆退回给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等内容。就在张某以为一切都结束了的时候,十个月后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此前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金融公司,因张某未按时支付月供,将张某和汽车服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还款义务人是张某,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退车协议与金融公司的主张无关,张某应承担支付车辆月供的义务,判决张某向金融公司归还剩余月供和罚息、复利。
此时张某才知道,事情并非退车就可以结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该汽车服务公司、金融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并由汽车服务公司退还其交纳的费用和其前述判决载明由其归还的车贷。
法院判决
解除租赁合同 由汽车公司支付月供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合同》和《退车协议》均是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约束金融公司和车辆销售公司。
已履行的《退车协议》属于双方对《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汽车服务公司在《退车协议》中明确表示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故在张某承担前述生效判决载明的月供款后,依法有权向该汽车服务公司追偿。其余款项由于无证明表明系该公司收取,故法院最终判决《汽车租赁合同》解除,该汽车服务公司向张某支付月供款。
该案承办法官陶丽梅表示,近年来,法院已收到多起因“高薪”广告而陷入买车困局的案件,很多驾驶员、车主均陈述因受到“高薪”广告吸引,进而以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形式买车经营,实际运营中发现无法实现“高薪”收入,从而陷入车损车耗的投入远高于实际收入的困局中。
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引导商家进行良性市场竞争,严禁夸大广告宣传,规范市场行为,而广大驾驶员、车主也应增强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警惕“高薪”广告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