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请全体起立,现代表泸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5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近日,干扰司机开车危害驾驶安全的被告人张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在泸州市泸县法院公开宣判。
2020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的妻子谭某乘坐被害人黄某驾驶的公交车从泸县城区出发,谭某因临时有事在中途下车,下车时把随身携带的背篼遗留在车上,并告知驾驶员黄某,有人会在终点站附近上车取背篼。13时许,黄某驾车至终点站后,便调头往回开,约行驶300米左右,看见路边的张某在招手示意停车。张某上车取背篼,黄某遂关上车门。
张某要求开门下车,黄某认为公交车不是送货车,起步驾驶公交车继续往前开,并用脏话骂了张某。张某认为自己被言语侮辱,遂走到驾驶位背后,用手打了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右脸一耳光,并抓扯黄某衣服,导致黄某紧急刹停公交车。停车后,两人在车内抓扯互殴。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司机正在开车,我上去打他,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我知道错了,以后遇到态度不好的司机,我会按照你们说的,找有关部门和公交公司投诉”。在庭审中,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出手打黄某的行为予以了供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虽然被辱骂在先,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和驾驶员发生争执,不顾行车安全去殴打驾驶员,干扰行车安全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近几年,因为乘客拉拽、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案件频频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令全社会震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比如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相关惨痛教训,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广泛关注。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修正,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法条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条之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泸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也直接决定着群众的出行体验。本案中的驾驶员黄某本系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本着服务群众、服务人民的工作理念,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却因为老百姓的一点小事,心胸狭窄随意辱骂他人引发事端,驾驶过程中与人发生纠纷还单手开车、比中指等行为,严重妨碍安全行车,紧急刹车后还殴打对方当事人造成轻微伤,被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对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予以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后,黄某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调离了该条公交线路。
“现在冷静下来,我确实有做得不妥当的地方,不该乱叨乘客,大家少说一句,也不该在车辆刹停后打人,我一定改正态度。”事后,黄某惭愧地说道。
“公共安全无小事,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服务人员要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理解,多一点沟通、多一点温情。作为乘客,也应养成文明、有序、礼让的乘车习惯,即使因为驾驶人员的不文明行为,也要顾全大局,顾及公共安全,依理依规采取维权行为或者向相关单位、部门反映情况、申诉控告,而不能因此而采取冲动行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干扰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车安全。司乘人员和乘客之间,应当形成相互理解、互相宽容、顾全大局的司乘关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