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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政府部门失信记录或被公开

时间:2017-04-20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0日讯(记者 李春雨)今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创新示范,鼓励在四川自贸区等地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

  到2020 年,四川将建成覆盖全省政务信用信息的征信体系,将各级政府、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省级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预警系统;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政务公开透明,守信践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完善,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公权在法制和阳光的轨道上运行,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形象和公务员队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形象深入人心,社会风清气正,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良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专项督导机制,上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对下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公务员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地方政府,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各领域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惩罚,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四川将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作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指标评价体系,运用大数据对全省省级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并定期公布排名结果。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失信记录或被公开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活动,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举行信用知识竞赛活动,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

  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依托“信用四川网” 、部门门户网站、省内媒体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手段,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部门,按照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

  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不得违法违规披露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因错误采取惩戒措施损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重点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制度建设和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构建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和采购标准,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坚持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水平。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将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上的失信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信用环境。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开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并逐步全面推广。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四川信用网”等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落实,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政府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加强社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社区、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社区、街道和乡镇党务、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群众。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社区、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开展诚信社区、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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