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拉萨9月3日电(倪旸、张宸)记者3日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起涉生态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前一审宣判,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件系西藏首起公开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格某因盗伐林木,一审判决获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木材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格某须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经济损失2.88万元,补种树苗100株(以成活树木计),并向当地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被告人格某在无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在西藏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扎地村堆龙沟私设带锯一台盗伐林木。经鉴定,涉案木料树种为急尖长苞冷杉,总立木蓄积为342余立方米。
2018年5月10日,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格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判令被告人格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苗、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案的起诉和判决,有效警示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了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小丁说,“西藏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和法律监督职责,守护好西藏生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