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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时间:2018-09-20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本次普查,完善我区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2020年我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本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本次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领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市)、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本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各地(市)、县(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本次普查涉及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各级财政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自治区综治办负责和协调。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我区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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