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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中院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

时间:2018-11-27

日前,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件,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旦某和C某(尼泊尔籍)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涉案黄金予以没收。据悉,该案为我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首例判决的走私贵重金属案。

据拉萨海关缉私局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4月21日被拉萨海关隶属的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在吉隆口岸抓获,调查中发现,此二人共走私黄金5000克,案值153.5万元。

拉萨海关缉私局提醒进出境旅客及边民: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超过50克需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超过自用、合理数量携带进出境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出口货物,须以货物进出口方式报关。(记者 旦增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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