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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一市民非法饲养雀鹰被查处

时间:2018-11-29

本网讯(记者 李海霞)如今人们在单调乏味的生活与工作之余,都会找一些乐趣来填充,比如养养宠物,除了常见的小猫小狗外,鸟儿也常常出现在很多人的生活中,但是世上鸟儿千千万,可能一不小心就会养一只国家保护动物,从而受到相应的惩处。最近,拉萨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11月26日21时,嘎玛贡桑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举报,称有人饲养雀鹰。随后,民警前往现场,并与拉萨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森林公安取得联系。“我们发现市民李某养了一只雀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这可是不被允许的。”拉萨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

据了解,李某是云南人,在拉萨工作,据他回忆,这只雀鹰是他几年前在老家逛花鸟市场时购买的,但他并不知这就是雀鹰,更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回去后,李某搭乘亲戚的车子从云南一路到了拉萨,并在拉萨的家中悉心饲养。

“经查,证实李某所述属实,不存在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我们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示教育工作,并没收了雀鹰。”拉萨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李某饲养的雀鹰被民警没收后送到了拉萨市曲水县野生动物救护站。“由于人为饲养时间比较长,雀鹰的野性退化了不少,无法适应野外生存环境,所以暂时还不能放归自然。会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让它适应野外生存环境。”拉萨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此外,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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