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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时间:2018-12-27

为规范拉萨市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拉萨市民政局起草了《拉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正式出台实施。

本办法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同时,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认定范围及标准

拉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副科长鲁深介绍,《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拉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同时也规定一定情形下,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将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包括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大型施工机械等(手扶拖拉机、两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有关规定标准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劳务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拒绝参加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转移、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的;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得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家庭共同成员的认定

每个家庭中都有相应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同成员的认定,鲁深解释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拉萨市常住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时间不低于半年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因上学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因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与兄、姐(弟、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兄、姐)、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超过一年)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不含社区矫正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等其他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

家庭收入的认定

《办法》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按照实际长期共同生活成员计算),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可支配收入。

鲁深表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可在申请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或其它社会救助时及时提出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并提供申请书;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出具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等,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为了让老百姓少跑腿,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记者 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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