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需求,近日,自治区司法厅推出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对 26种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有利于减少公证办理过程中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让群众明白办证、轻松办证。
据悉,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中对26种公证事项一一列举了所需公证证明材料。比如,要办理继承的证明,就需要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代理他人申请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等(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就需要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当事人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 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的证明,就需要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涉及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 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立遗嘱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的证明,就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不能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交亲 子鉴定书等能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白底两寸登记彩照(所需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加1);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曾用名证明时,需要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据了解,上述公证事项将会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理。(记者 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