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赵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第1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50元是指一个包裹内所有物品的应征税款。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第2条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限值的,除非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否则要进行报关或退运处理。举个例子,寄自美国的邮包中有一件价值3000元的皮包、2顶价值1000元的帽子,那么这件邮包已超出1000元限值,因此要进行报关或是退运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第3条规定:“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比如,一个价值4500元的皮包,虽然超过了1000元的限额,但由于皮包是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纳税手续,即按照20%的行邮税率,缴纳900元税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