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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19-05-28

本网拉萨讯(记者 王杰学)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了赵某与拉萨市体育局、拉萨市教育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重审。据了解,本案是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与自治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党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贯通机制后,由区党委政法委向区检察机关交办的首例监督衔接案件。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该案是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于2018年6月27日转交检察院办理,经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依法审查后,将本案转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的《工资表》和《拉萨体彩即开型彩票送票统计表》均能证实赵某的月工资中包含送票提成,且在一、二审庭审中,拉萨市体育局认可派送即开型彩票工作当时只有赵某,没有其他人。因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该案原审法院对原告赵某的送票提成和支付加班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中,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在该案一审中,原告赵某因与原拉萨市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向拉萨市城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及相关加付赔偿金共计496897元。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拉萨市体育局、被告拉萨市教育局向原告赵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36255元,并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赵某随后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裁定,认为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宣判后,赵某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提出申诉。

据悉,该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拉萨市中级法院经再审,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01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及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正在重新审理中。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旭东说,“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本案成功抗诉,既纠正了司法裁判错误,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党委执法监督提供了检察法律监督的专业支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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