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获悉,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6省(区、市)检察院近期签署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意见》明确,6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切实增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发挥多元职能作用,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工作格局;要全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突出打击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资源的犯罪活动,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职能部门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环境类行政诉讼等案件的监督力度。
同时,6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建立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调查取证协作和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联动办理、多层级联络、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调研巡察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沟通交流等机制,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据了解,2018年以来,自治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努力铸造生态公益诉讼“检察利剑”,主动发现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76件,立案22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5件,依法提起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获得法院支持。今年4月,西藏、四川、云南3省(区)毗邻的4县检察机关以区域共建为目标,在芒康县召开联席会议,并签订了跨区域检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检察合力。
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赤列晋美介绍:“下一步,我们将以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为平台,树立‘一盘棋’思想,立足办案,突出监督重点,努力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