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刚印发不久的《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审查调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成为西藏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讨论的热门话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你们学习得怎么样了?”“这个办法讲得真详实,操作性也很强!”……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格桑央金介绍,《办法》共6章33条,明确了审查调查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划分、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追究程序,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严肃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
据介绍,《办法》在责任追究上重点聚焦处置信访不当、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纪法不符、处理畸轻畸重、程序违规违法以及其他执纪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责任追究情形清晰全面,对纪检监察干部权力和职责进行了严格约束,并明确追究责任不能泛化问责,不能代替问责,不搞“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不简单区别问责对象的机关建制和职务级别,做到严格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凡是参与执纪审查工作的借调、抽调、跟案锻炼等人员出现审查调查过错的均要追究责任;审查调查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出现过错的,不论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离职的,均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袁翰飞说。
据了解,《办法》在追究程序上进行严格规范,追究过错责任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一般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人员出现过错责任的,要求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追究;遇到特别案件可以提级办理或指定管辖。《办法》对过错责任线索登记、处置时限、处置方式等均提出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