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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布

时间:2017-08-02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出台,该《应急预案》更加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相关责任及处理手段,也更加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等级。 记者 李影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制该《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灾害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该负责人表示,该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以书面和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此外,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记者 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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