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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七市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时间:2017-08-05

日前,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今后,全区七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七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其中,评价方面,按照《西藏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重点评估各市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方面,主要考查各市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七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市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地,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为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办法》明确,各市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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