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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干部选拔任用与环境保护直接挂钩

时间:2017-08-28

本网拉萨8月26日讯(记者 王雨霏)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6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制定印发《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落实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作出了制度安排。

据了解,《办法》明确提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任务,统筹选配自觉践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善于运用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地方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要求各地各单位坚持把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纳入干部工作调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依据,注重选拔任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动真格、有实招、成效明显和突出的干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可优先提拔使用、不得提拔使用或进一步使用的具体情形。同时,《办法》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明确了可不影响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有关情形,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据悉,《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我区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进一步树立了考核考环保、选拔任用干部看环保的工作导向,对于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筑牢西藏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适用于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以及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市(地)、县(区)、乡镇(街道)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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