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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地方标准发布

时间:2017-09-07


经过长达一年的反复推敲、商讨、实地考察,近日,《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DB54/T 0119-2017)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结合西藏高原湿地的实际情况,对景区的旅游交通、旅游服务设施、生态保护、卫生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要求性或推荐性规定。

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

规范推进高原湿地旅游

2008年,国家旅游局就着手制定《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指出湿地是生态旅游中的重要资源,并对如何打造湿地观光考察、生态体验旅游产品提出了要求。同时,需要建立一套覆盖更加广泛、软硬件服务标准兼备的标准体系来支持生态旅游的发展。

2015年8月,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拉萨调研期间指出:“国家旅游局将大力支持西藏高原湿地旅游品牌等特色旅游产品建设,在全国树立国际旅游湿地品牌的标杆。”同时,湿地作为西藏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养蓄水源、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国家旅游示范工作正式开展,将湿地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并着手开始编制《国家湿地旅游示范基地标准》。

2016年7月,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立项,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正式立项。

面对西藏高原湿地旅游迅速发展的势头,以及保护高原湿地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的迫切性,高原湿地旅游景区发展也需要得到指导和规范。制定《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地方标准,能够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推进高原湿地资源的旅游开发,将高原湿地打造成国际生态旅游区的重要景区资源。

作为西藏地方标准

体现地方特色和发展要求

从起草到定稿,《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地方标准课题组经过了多次商讨、征求意见、实地考察等,曾先后走访了拉鲁湿地、纳木措、朱拉河、羊卓雍措、紫金湿地等湿地保护区和湿地景区。

高原湿地旅游有其自身特点,首先高原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对我国的生态安全十分重要,因此高原湿地旅游活动的开展必须明确资源环境保护作为一切旅游活动的首要前提,该标准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了要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高原湿地的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其次,湿地旅游也属于生态旅游的范畴,还应体现社区参与、公共教育的职能,因此该标准针对社区参与及科普教育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最后,湿地的法定管理主体是各级林业部门。

同时,该标准作为西藏地方标准,课题组认为在标准的制定上必须考虑高原湿地旅游的特点,从西藏地方实际出发规定高原湿地旅游景区的设施要求、服务要求、产品要求、市场要求等,体现西藏地方特色和发展要求。

此外,《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地方标准依据现有相关规定,着重规定了开展旅游活动的高原湿地在旅游服务、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应该达到的要求,并寻求旅游活动与湿地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对现有规定在旅游方面的一个补充和专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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