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赵越)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共同制定了《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办法》规定,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分的分值条款。
认定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建设类企业应当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毕业证书、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初次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自行上传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上传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中心进行审查备案。
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设类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申报劳动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删除其相应的劳动合同信息。建设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加分(含已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2年,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此项加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