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拉萨9月14日讯(记者 玉珍)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自2014年开展环境保护考核以来,自治区不断创新环境管理方式,实行环境保护考核,充分发挥绿色“指挥棒”的引领作用,通过考核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考核奖惩规定,三年来分别兑现奖励资金0.73亿元、0.77亿元、0.76亿元,自治区政府对不合格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据悉,2013年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这一办法2014年起实施以来,七市(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各自的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配套建立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保证金制度和奖惩机制,确保考核有规可依。
2014年以来,自治区坚持把环境保护与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对碰触环境保护底线、红线、高压线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标准要求,坚持突出差异抓考核,科学设置指标,实行农区、牧区、林区分类考核,提高了考核的科学性、公平性、可比性。通过差异考核,充分调动了基层县区保护环境工作的积极性,全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
我区还把考核结果转自治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00万元,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县分别奖励300万、200万元,在次年环保项目安排上还可享受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