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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窝藏罪犯并助其逃匿被判刑一年

时间:2018-07-20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频发,其案件数有不断上升趋势。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并未认识到明知是赃物,却因贪图便宜而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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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3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某社区的一家金银加工店内,边某伙同普某盗窃了杜某的黄金首饰、银质硬币等物品,当天凌晨4时许,边某来到巴某家中,将部分赃物交与巴某保管,并告诉巴某系其盗窃所得。

当天11时许,边某选出两个首饰要求巴某代为销售,巴某伙同索某将首饰出售后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交给边某。巴某将其余赃物放于其父亲的住处,索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为避免巴某受牵连,再次将赃物分开藏匿至其他位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巴某、索某窝藏的赃物价值人民币4808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索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被告人巴某具有前科情节,但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 窝藏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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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在某商场一楼的三家柜台内共盗窃51件珠宝首饰,后逃窜至林芝市。被告人吉某到达林芝后联系被告人登某并告知其盗窃的事实后由登某将其送至林芝某山,在被告人登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吉某在林芝某山上躲藏数日,在此期间被告人吉某还从盗窃所得的首饰中,将一枚钻石戒指送给被告人登某。现赃物全部追回,被盗赃物经拉萨市物价局鉴定合计价值为393454.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以相应罚金;被告人登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以相应罚金。

被告人登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登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不准确,结合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因为收取了一枚戒指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吉某给予被告人登某戒指的行为,是被告人吉某主动为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登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应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登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记者 王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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