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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院执行局局长年珠:“执行难”不等于“执行不能”

时间:2018-07-20

7日下午,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索达在全区中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执行难”问题在我区并没有彻底解决,离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执行工作也不能只回头看过去的成绩,要不断分析现存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就此,区高院执行局局长年珠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解决“执行难”问题依然是我区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目前执行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全区法院的执行工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人对“执行难”的认识还存在着偏差,他们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未能执行到位,就是“执行难”。事实上并非如此,据统计,今年,“执行不能”案件占我区法院执行案件总数的7.23%。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包括在“执行难”的范畴内。

据了解,“执行不能”案件一般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从而导致法院执行部门无法执行到位,进而使得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无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年珠介绍说,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估出现偏差,被执行人在交易阶段就明显缺乏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贫困,确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在我区主要包括一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刑事罚金类案件;案件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继承人的情况就会导致“执行不能”案件。

那对于这类案件是否“无能为力”?年珠解释说,目前,对于无执行条件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经能确定执行条件永久缺失的,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

年珠提醒,老百姓要增强预知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在案件执行时积极配合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便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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