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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立法调研

时间:2017-05-13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2009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区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妇女受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

调研组在实地调研。

为全面了解《实施办法》在全区的执行情况和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2015年,自治区妇联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根据调研实际情况向自治区人大提交了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建议。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

为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修改意见,使《实施办法》更符合立法和妇女发展的需求,近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涂汉平、自治区妇联副巡视员邓晓红等一行6人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天津市、江苏省开展调研,正式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立法调研工作。通过与天津市、江苏省人大、妇联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介绍,了解了两地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立法总体情况、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职责及开展的重点工作;双方围绕妇女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应占比例、禁止对妇女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土地及经济权益、家庭暴力等妇女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调研组还实地考察了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维权机构。

调研组与天津市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探讨和交流妇女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

调研组一致认为,天津市、江苏省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工作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强,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同时,深切感受到内地妇联组织在推动自身改革过程中,整合社会资源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为调研组提供了鲜活的经验和有益启发。调研组将结合两省市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和优秀做法,修改完善我区《实施办法》,推进我区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图片、文字有自治区妇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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