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起诉的原西藏矿业副董事长饶某、邵某、张某共同贪污,饶某受贿一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30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西藏矿业副董事长饶某、邵某、张某共同贪污,饶某受贿一案,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公诉人准确、全面地出示了定罪和量刑证据,举出证据条理清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利证实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举出证据提出异议,公诉人一一进行说明。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有力反驳,最后公诉人当庭进行法制教育,充分展示了公诉人业务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达到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人民币2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42万元。认定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20万元。认定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
此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承办人员严格按照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有力地打击贪污腐败行为,营造了气正风清的政治生态环境。(王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