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停车收费有关的价格依据
亚心网讯 奎屯市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停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有关的价格依据和具体执行标准是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相关规定,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州(伊犁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成本的逐年递增,原2004年制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与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不断增长的需求已不相适应,因此,伊犁州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实际,于2014年11月出台了《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
小区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费依据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
为规范奎屯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内交通等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按照《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规定,奎屯市发改委与奎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出台了《奎屯市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暂行办法》(奎发改价格[2017]39号)。结合奎屯实际,我们制定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均低于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因此收费是合理和有政策依据的。
物业费收取的价格标准
目前奎屯市执行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服务等级标准》新建房(2004)4号文件,该标准将物业服务分为四个等级涉及六大类,最高是一级服务,最低为四级服务,等级不同,所提供的服务也不同,同时对应相应等级的物业费标准。
多层住宅一级至四级服务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0.87元、0.72元、0.57元、0.42元。
高层住宅一级至四级服务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55元、1.35元、1.15元、0.95元,以上标准浮动范围为上下10%以内。
但是,奎屯市多数物服企业并未按照新的标准收费,大多数物服企业收费标准为0.35元/月·平方米,为维持企业运行,只能采取降低服务标准和缩减用工人员及维护成本的办法,从而导致奎屯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落实不到位,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较低,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奎屯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奎屯市普通住宅按照服务等级和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工作的通知》(奎物办字[2017]42号),此文件并不是上涨物业费,而是按照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文件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按服务等级服务和按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