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元至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下转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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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政策,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要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此次发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尽快提高到发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予以补足。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区自1995年批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今年是第13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将使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有所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将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