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十三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月平均增加109—150元,小时增加1.5元
亚心网讯 (记者张云梅)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日前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随着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将有所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将予以补差。
此次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另一种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至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程强说,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先后12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3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