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记者/赵军
《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近日公布,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区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一摊”)的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法规依据。新规将如何护航人们舌尖上的安全?12月7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食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
多种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监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将多种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低风险、传统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这囊括了有固定门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经营业态。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这就是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都一并纳入了食品监管范围。
《条例》还规定中小学生托餐(小饭桌)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的监管参照《条例》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我区对“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的法律空白,在新疆食品安全监管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厘清监管职责边界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鼓励行业自律,鼓励“三小一摊”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同时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同时,创新管理理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综合治理、“双随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用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和措施。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通过构建多方协作共治的监管体系,厘清各部门职责,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一摊”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一摊”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一摊”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坚持宽进严管
这位负责人表示,“三小一摊”是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员众多,关系到就业、生计等民生问题,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三小一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落后、卫生环境脏乱差、从业者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失、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条例》为鼓励大众创业,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宽进严管,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对“三小”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了登记、备案的主体、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同时,在处理“三小一摊”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慎用“罚款”种类行政处罚,一般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罚款,而对性质较为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