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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交警即日起展开违停专项整治

时间:2018-12-18

都市消费晨报讯(首席记者张梦雨)即日起,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展开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12月17日,记者从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对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公交车不进站停车、出租车长时间占道等待拉客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

随着首府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违法停车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违法停车,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易引发事故。

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科副科长王毅鹏说:“从2018年1月到11月,全市共查处违停72万余起,同时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主干道违停明显减少,违停导致的拥堵得到有效缓解;巷道违停行为减少,让很多支路巷道都能够起到分流作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严禁机动车在市区主干道、快速路违法停车;各大商圈、批发市场、娱乐场所等交通吸引点密集的场所门前及周边停车场,严禁机动车长时间占道排队等候进入,影响主干道正常通行。第二,对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等情况严管严查。第三,对公交车、大站快线、区间车、专线车等不进站、长时间占道等候拉客等违法行为严查。第四,对于具备停车条件的新建小区周边道路展开严查。

据介绍,今年首府实施的泊位工程在各区都新建了2个立体停车库,对于老旧小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小区周边,也选择合适的巷道,允许单侧顺次停车。对于驾驶员随意停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停行为,交警将持续展开严查。

相关链接:机动车违停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我们常规了解的主次干道不允许停车之外,还有哪些重点位置是不允许停车的呢?记者也请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民警白雯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及法律依据进行介绍。

机动车停车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一项之第三项不得停车: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以下三项是临时停车相关规定:1.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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