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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都结了新房还没交工 乌鲁木齐男子起诉解除购房合同

时间:2018-12-29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李欢)为了结婚,徐先生贷款在乌鲁木齐市购买了一套新房,然而新婚已过还是没有等到交房信息,徐先生通过诉讼与房产公司解除了购房合同。随后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2月2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由房产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徐先生已支付的按揭本息7.8万元,并将剩余借款41万元还给银行,同时承担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罚息。

2014年,30岁的徐先生为了结婚在乌市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公司承诺两年内交房,随后,徐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43万元,房产公司为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底,徐某举办了婚礼,但原本为新婚准备的房子却迟迟没能交付。为此,徐先生只能继续租房生活,他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经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违约,遂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预售合同》。

“合同解除了,房子也就不属于我了,那我之前支付的贷款本息也应该还给我。”合同解除后,徐某便停止了按期还款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并由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银行提出反诉,认为徐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和房产公司连带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和银行之间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徐某作为借款人,有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而房产公司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徐某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且徐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解除,故徐某和银行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是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因此判决房产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徐某已支付的按揭款本息7.8万元,并将剩余借款41万元返还给银行,同时承担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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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千余件

12月2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首次在全疆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乌鲁木齐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及现哈密市伊州区、库尔勒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管辖受理。4年来,铁路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共受理一类民商事案件4142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5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较大且逐年增多。

“铁路法院推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目的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健全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新疆经济和金融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彭小平说,4年来,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大力提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不断加强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希望能以本次白皮书发布为契机,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审判机制创新,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情况,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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