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新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其中有的新规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话不多说,一起来看。
鼓励引导提高太阳能、风电利用效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生活利用的太阳光照、云水、大气成分、热量、风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利用项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率。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引导风电企业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
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没有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此外,《条例》规定,信访人或者代理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会议闭会后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主席团成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各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多级联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接待日、议政日、联系选民、走访群众等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增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将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容量超载区域限制性措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地质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协调。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对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应当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条例》规定,禁止在博斯腾湖及入湖河道(渠)设置排污口。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博斯腾湖及入湖河道(渠)排放水污染物。博斯腾湖周边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水产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克州规定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同时明确,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村(居)民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林地、湿地、水塘、沟渠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公路、铁路、车站,管理者为责任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记者王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