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刘一鸣通讯员张嵩乔琦报道)酒后为发泄情绪,将水泥块、木凳等杂物从23楼楼顶抛下,万幸这一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楼下停放的3辆汽车却因此遭受“无妄之灾”。“一个成年人因发泄情绪从23楼扔下重达几百克到数斤不等的物品,这样的行为想想都让人后怕。”12月25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建军说,“抛物者被警方当场抓获,如今也受到了法律严惩。”
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1月1日1时,库尔勒市民王某酒后前往某小区,因心情烦躁,爬至小区某高层楼顶。为发泄心中情绪,他陆续将放置在楼顶的水泥块、木凳等物品从楼顶抛下,造成楼下停放的3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经路人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今年5月,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建军介绍,本案中,王某从23楼扔下水泥块、木凳等物时,楼下有人员经过、也停放着车辆,极有可能导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王某明知自己抛物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常有发生,这一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无法承受之伤”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
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此外,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
这让“高空抛物入刑”在法律层面获得了更明确的支持。
“本次案件也是我们法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这样的案件引发关注,其实是一种普法的过程。”李建军说。
在从前,高空抛物案件审理过程复杂,究其原因就是“取证难”,除警方当场抓获,有确凿的证据外,难以取证,很难让抛物者受到法律惩罚。
以本次案件为例,案件得以顺利审理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当日王某在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时,被路人发现并及时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在抛物现场就将王某抓获。
“现场抓包,证据确凿,也有法可依。”李建军说,但若事发后没有找到抛物者,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来说,这栋居民楼的居民都有可能为抛物者的荒唐行为买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其实在现实中,依然还存在一些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在这类案件中,常常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绝大多数被告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只因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从而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被告对判决不认可,也不愿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李建军解释,《民法典》就解决了该问题,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但在这方面,还需要继续加大普法力度,也应多采取一些预防、留证措施。比如安装防高空抛物的摄像头等。”李建军补充道。
在李建军看来,这次案例的审理与判决,也具有典型的“普法教育”意味。
“有人会觉得,抛物者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最终依然领刑3年,有点夸张。但实际并非如此。”李建军说,高空抛物属于行为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即都构成犯罪。这一点无疑应该给更多人以警示——高空抛物绝不是闹着玩的,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试探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