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甲丧偶多年未再婚,仅有一子王乙。王甲退休后的二十多年,一直由保姆李某照顾。由于李某在当地没有自己的住房,王甲为了感谢李某的悉心照顾,就一直在考虑其去世后李某的住房问题。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王甲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居住权设立合同》,约定:李某对王甲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享有居住权,直到李某去世。王乙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王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王甲去世后有权继承该房屋,在王甲去世后李某无权再居住该房屋。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专家解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认为,为贯彻党中央作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部署,顺应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现实需求,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类型用益物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在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而原则上无须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但是,设立居住权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一是应当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三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四是虽然居住权原则上具有无偿性,但同时也具有期限性,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上述案例中,只要王甲与李某之间的《房屋居住权设立合同》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效力瑕疵,在依法申请居住权登记后,李某就享有了居住权。即便王甲去世后,王乙通过继承成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李某仍然有权居住直到去世。
天山网记者刘一鸣通讯员乔琦报道
法律支持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