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与吴某为夫妻。在吴某怀孕7个月时,杨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杨某去世时,其名下有个人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存款24万元。在处理杨某上述遗产中,吴某认为,其腹中的胎儿也应当作为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杨某的遗产。而杨父、杨母则认为,吴某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无权继承杨某的遗产。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专家解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就此解读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现代民法大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保障胎儿的利益,充分彰显民法的人文关怀。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继承法对胎儿采取保留继承份额的原则,胎儿不具有继承权,只拥有继承遗产的民事权益。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将胎儿拥有的继承利益改为继承权,并将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接受赠与。也就是说,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认可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胎儿可以成为遗产的继承人,可以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但胎儿继承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就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对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上述案件中,吴某腹中的胎儿对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与吴某、杨父、杨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的遗产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其保留的继承份额由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杨父、杨母继承。
记者刘一鸣通讯员乔琦
法律支持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