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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首台(套)、首批次和首版次”产品创新 奖励分创新奖励和保费奖励

时间:2021-04-07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记者马伊宁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此举将加快新疆制造业高端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将对促进经济增长作用明显,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创新给予奖励。首台(套)产品是指产品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被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产品是指被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创新产品。首版次产品是指首次研发成功后通过软件测试且符合上市销售条件、自主开发设计且拥有软件著作权或相关发明专利的软件产品。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奖励的对象为通过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的研制生产企业。在产品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后2年内均可申请奖励。奖励分为创新奖励和保费奖励。这将有助于缓解新产品推广应用难题,提升用户首购首用的信心,推动企业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增强市场竞争力。

其中,在创新奖励方面,按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已实现市场销售收入,给予研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60%的创新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同一企业每年度受奖励不超过2个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产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在保费奖励方面,为支持研制生产企业与保险企业合作为用户投保,鼓励保险服务机构或相关服务结构开展保险服务,帮助研制企业和用户开展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投保。对于购买了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的产品,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创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研制生产企业一次性不超过一年度保费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同一产品已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保费补贴的不予重复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对试验区内企业申请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奖励的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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