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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年审理毒品案件1478 487人被判刑5年以上

时间:2017-06-24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讯(记者 李雯)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6月23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全区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478件,同比下降14.7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1067件1384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478人,重刑率为34.54%。

该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分析,从审判情况看,我区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的特点也十分显著,首先,相比于以往的毒品零星贩卖,近年来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有所上涨;其次,毒品种类呈多样化趋势,除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外,以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成分为代表的新类型毒品不断翻新;第三,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通过网上交易、物流托运等方式贩运毒品,并通常采取零星贩卖、小包交易的手段进行毒品交易,查处难度大。

毒品案件在审判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呢?刑二庭余亮副庭长介绍,主要是证据收集难,贩毒案件大多采取“一对一”交易方式和“人货分离”的交易手法,因此,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加上贩毒人员通过采取分散包装,化整为零的销售方式,交易简便、快捷,致使公安机关查获起来困难较大;另外,不少毒品案件存在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数量少,证据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导致案件定性困难。

刑二庭吾丽亚提·艾比不拉副庭长认为,今后,只有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在捕、诉、判三环节对于证据的取、采、定的证据标准,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毒品案件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和刑事诉讼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跨省快递运毒被判死刑、非法贩毒被判无期徒刑、体内藏毒被判十五年……新闻发布上,该院刑二庭余亮副庭长公布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个典型案例。

跨省快递运毒男子被判死刑

46岁的周某看似是个体户,实则通过贩卖毒品牟利。

2014年9月,他前往广州,找陈某商议毒品交易,并尝试以快递方式托运。2015年3月4日,周某与杜某、黄某三人乘机前往广州市,一起吸食陈某拿来的冰毒样品。验过货后,周某向陈某购买冰毒,转款7次共计184000元,以快递方式运往奎屯。

4月13日,公安人员在周某租住处,搜查出含冰毒粉末、晶体分别为44.37克、0.46克,4月14日公安人员在周某另一租住处,搜查出冰毒1.77克,同日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在其住处搜查出含咖啡因1大袋、白色粉末物621.5克、1袋白色粉末物23.4克、2袋粉色块状物分别为134.3克、373.2克;4月15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6日,公安人员在周某、黄某指认下,在奎屯一物流公司查获其邮寄的含甲基苯丙胺晶体6896克。

本案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广州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运输至奎屯市,其住处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某明知周某贩卖冰毒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周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体内藏毒358.5克女子被判刑十五年

比某39岁,女,无固定职业。2016年8月30日3时许,她从西昌火车站乘火车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上车前,比某将塑料包裹的海洛因吞下,企图用肉体运毒。

9月1日11时许,比某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站时,公安人员使用人体查毒仪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其体内藏有疑似毒品块状可疑物,遂将其带往医院检查。从其从体内排出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裹的固体可疑物48粒,经鉴定和称量,为海洛因358.5克。

经审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方式乘坐火车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真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比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交易时被抓非法贩毒被判无期

范某出生于1987年,无固定职业。

2016年3月24日,被范某从“文哥”(在逃)处取得甲基苯丙胺1656.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62克,准备用于贩卖。将毒品带回后,范某与索某共同将毒品重新封装。

“客户”刘某向范某提出购买冰毒,俩人商定好了价格。随后,范某到达刘某住所后,要求刘某先给钱其再交货。刘某当场给范某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又电话告知他人从银行取款5万元人民币送至其住所。

范某走出刘某住所,通知索某把毒品送来,俩人在刘某住所住小区门口等候期间,被公安局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81.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8克。后又在二被告人的居所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375.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14克。归案后,范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其他毒品犯罪。

本案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范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其他犯罪,构成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范腾飞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索新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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