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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倍增

时间:2017-07-12

亚心网讯(记者 陈敬梅)从2017年起,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0%”,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以统筹地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次月起为失业领金人员发放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7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传出消息。

为应对物价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活影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168号),修订补助标准和计发办法,失业领金人员更好、更充分的增加收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闫科明介绍,此次调整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一是将原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3.8%下调至3.5%,降低了启动条件。二是结合价格运行新特点、新变化增加了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0%的启动条件。三是联动机制启动后,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计算标准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1-12个月标准的3.8%计发,同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超出3.5%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按其新标准的1倍发放;当食品价格涨幅超出6%的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个百分点计算),补贴也按新标准的1倍发放,两项指数同时满足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按最高倍数发放补贴。以全疆平均补贴标准(33元)测算,领金人员享受临时价格补贴比政策调整前(17元)提高了近一倍。

此次出台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是自治区持续推进社保惠民工程的又一举措,将有效缓解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增强其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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