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日常化
亚心网讯(记者 丁梅)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历时两年,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继《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后,体现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又一项重要立法。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良法,方能行善治。历年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去极端化工作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出发,对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自治区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成功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的呼声、要求和期望。
2015年年初,自治区去极端化立法工作启动。同年4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作重要动员讲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并成立了去极端化立法领导小组,乃依木·亚森担任组长,确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去极端化立法工作班子,分工合作,要求每个成员单位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立法的具体建议,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研究。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各地州市征求去极端化立法建议后,去极端化立法正式进入实质性起草,于2015年7月成稿,经过反复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条例项目名称、立法目的、原则和主旨、结构框架等到逐章、逐条、逐句、逐字的表述、规范的研究讨论,反复修改。
没有上位法的借鉴,很多细节都处于研究探讨阶段……2016年5月25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在审议过程中,各委员针对《条例》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去极端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做持久的努力又要有紧迫感;既要坚定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的情况。”对于参与起草工作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来说,《条例》的起草工作复杂而又艰巨。
2016年9月5日—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带队到北京向国家宗教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相关情况、对草案征求意见、请示有关问题,进一步厘清思路。当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去极端化工作事关自治区全局,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保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把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很有必要。”
2016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汇报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初审的基础上,内容已趋于全面、完善,层次、体系更加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加,在初审稿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已趋于成熟,基本符合自治区去极端化工作实际。
经过专家论证、基层调研、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州市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反复修改,《条例》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在自治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全疆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概括、提炼和规划,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去极端化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迫切需要,也是为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乃依木·亚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