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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代收房租后“消失” 房东面临既未拿到房租也无法收回房屋

时间:2017-05-02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曹玮)“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代租原本就是为了省事,现在却因为中介公司“卷款消失”反而造成了许多麻烦。如今,我不仅没能收到房租,房屋也只能暂由承租人继续租住无法收回。”当说起自己的房屋代租却遭遇中介公司卷款消失一事,市民苗女士一脸惆怅。

房屋交由中介公司代租却遭遇“人去楼空”

5月2日,记者在乌市天山区法院的法庭内见到了苗女士,她手里拿着一沓相关材料,在为接下来的诉讼工作做准备。

苗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她准备将位于碱泉街日月星光小区一闲置房屋对外出租,当她把出租信息挂在网上后,一家名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以下简称“爱家赢服务部”)”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称,可以帮她代为出租房屋。

“因为我确实比较忙,也的确没有太多时间花费在带人看房、商量房租等事情上,于是思考一番后,我最终还是决定将房屋交给爱家赢服务部代为出租。”苗女士说,于是,在2015年9月6日,她与爱家赢服务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爱家赢服务部以一季度为时间段,定期向苗女士支付每月1400元的房租。

“合同签订后的第一年,我按期收到了爱家赢服务部打来的房租,但到2016年9月之后,我就再也没有收到过房租,为此,我也曾去找过他们,但却发现他们的店铺已经人去楼空。”苗女士说,事后,经过和现在承租她房屋的租户沟通后得知,对方和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一直到今年6月才到期,所以她只能等到合同到期后才能收回房屋,而为了讨回剩余9个月的房租,她只好选择诉讼程序。

5月2日,记者根据苗女士提供的地址也来到了爱家赢房产中介公司当初租住在月光小区住宅楼内的房屋,经多次敲门后无人应答。“这套房屋房东早就转卖给别人了,现在房子都快装修好了。”住在其对面和楼上的邻居告诉记者。

“这家中介公司在这租房营业不到一年的时间,去年9月份左右关门歇业,然后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就陆续有五、六位房东前来打听中介公司的事情。”楼上邻居马先生说,之前该中介公司在经营期间也未在门头上挂牌,所以直到现在他都知不道这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法院当天开庭审理5起诉该中介机构案件

而和苗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房东还有很多,5月2日,乌市天山区法院就集中开庭审理了5起诉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代租案件。

房东张先生将房屋于2016年7月23日委托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代为出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张先生至今未收到任何租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与爱家赢房产服务部解除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同时要求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9990元并返还其屋内家具。

“当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把该房屋对外出租后,承租人因自带了一些家具,所以服务部就把多余的家具全部搬走至今未归还。”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说。

庭审当天,作为被告的爱家赢房产服务部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记者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网上查询后得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成立于2014年8月15日,经营者为刘洪良,目前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而该公司于2016年4月还曾填报过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而后记者也拨打了刘洪良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被提示已称空号。

天山区法院已受理诉该中介代租案18起 后续还将陆续增加

“通过接触案件当事人,听房东们说,这批案件大概有六七百件,除天山区外,其他各区都有大量的涉及爱家赢房产服务部对外代租的案件。由于目前爱家赢服务部的经营者下落不明,案件虽多,但标的额均不是很大,所以很多业主也就放弃了诉讼。”审理此案的法官曹玮说,从去年截止目前,经天山区法院受理诉爱家赢房产服务部的案子就已经有18起,后期还将会陆续增加。

曹玮说,当时很多房东看到爱家赢房产服务部的经营店较为正规, 比如说在一些繁华小区的门面房,有挂牌等,所以对爱家赢服务部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度。此外,爱家赢服务部也有可能会向房东出具已经签约成功的合同,由此增加房东对他们的信任。

很多市民手中都会有多套房屋,而选择通过中介对外出租的方式也越来越多,那么如何才能避免纠纷发生,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玮也提醒说,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房产中介机构“消费陷阱”的识别能力,在交易前期就做好风险的把控。于此同时,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登记注册的中介公司,最好规模较大、信誉良好,此外,还要看中介公司长期的经营状况,避免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上述“人去楼空”的状况。

“委托出租时,业主应当对租户的信息有所了解,可以由中介公司提供租户信息后,业主直接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便于及时掌握房屋状况,租期届满或出现问题时也便于主张返还房屋。”曹玮说。

继续阅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案件呈上升趋势

(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蒋欣)5月2日,记者从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涉房屋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28件,房屋租赁合同案件160件;2016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78件,房屋租赁合同案件167件;2017年目前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17件,房屋租赁合同案件79件,其中由房产中介公司参与居间的案件约占30%。

针对涉房屋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天山区法院民三庭法官蒋欣也向市民们支招:

(一) 选择合法、有规模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质。

(二) 房屋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很多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导致中介一门心思促成合同签订,但之后的履行问题又无人过问。所以建议消费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房产中介履行的义务应当在合同中一一列明,不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发生争议无法举证。

(三) 依法签订的合同会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应当审慎签订合同,自身能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要有明确的认知,不能听信“忽悠”仓促签订合同。对于中介所做的类似办理贷款、减免费用等承诺,应当作为特殊约定书面写入合同,以免日后缺乏书面证据难以维权。

(四) 对于房屋的产权、学区、贷款、共有情况等与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建议亲自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因为中介公司隐瞒重要信息被误导。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解释清楚,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对于“霸王条款”有权坚持要求修改。

(六) 在督促房产中介公司依约履责的同时,每个消费者也应当自觉积极的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中介公司付出的劳动应当尊重和认可,明白恶意逃避佣金的“跳单”行为不会被法律所支持,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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