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苏月凤
云南网讯 作为云南知名的餐饮企业,“桥香园”兄弟反目走上法庭,五华法官在审理兄弟俩的名誉权官司时,在判决书上引用了鲁迅诗句“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但兄弟俩并没有好好领会法官的用心判词,弟弟再告哥哥索要金马坊店面租金835万元。昨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兄弟俩官司不断
20多年前,江勇与江俊两兄弟白手起家,创建了“江氏兄弟”桥香园。2012年7月31日,桥香园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免去江勇的职务。
同年11月,江勇将弟弟江俊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江勇的合伙人身份、对桥香园享有一半资产,兄弟俩各占50%。
2013年8月26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宣判:支持江勇的请求,确认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并各占50%的合伙份额。
合伙纠纷平息后,双方的共有物(不动产)分割官司又拉开序幕。2016年,江勇一纸诉状将江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将两兄弟共有财产分割50%给江勇,江勇应分割财产价值为15026.235万元。2016年,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尚在审理中)。
弟弟索店面租金
这一次,弟弟江俊提出,桥香园金马坊店所使用的场地,实际上所有权人是江俊,江勇为共有权人。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金马坊店由江勇经营,并约定协议签订后的人员、税金、水电费等由江勇负责。
然而,至今为止江勇从未向他支付过占用场地费,一直无偿占用该物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该门店处于金马碧鸡坊商圈黄金地段,店铺面积约815平米。江俊认为,如果按800元/月/平的市价,江勇应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的场地费,即8252712.33元。
江勇认为,金马坊店场地属于双方共有,但经营属于合伙经营,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只约定了水、电费用的承担方式,没有特别对房屋租金作出说明。包括场地是否支付租金等问题是合伙人协商的内容,在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事实情况下,江俊主张租金或债务没有依据,起诉理由不成立。
本案诉争的是因所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权的问题,不能把两者进行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