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 通讯员 高乐)为了贪图小便宜,明知电动车是盗赃物还多次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近日,玉溪这名“自作孽”的买车人与偷车人和卖车人一齐被送上了法庭,玉溪市红塔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偷车人冯某兴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卖车人刘某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6日间,被告人冯某兴单独或伙同他人16次到玉溪市红塔区郑井、碓窝田等多地盗走十六名被害人的电动车、手机、人民币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800元。为了销赃,被告人冯某兴在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6日间,将自己盗窃的电动车交给被告人刘某俊,由其联系他人进行销售。
刘某俊在明知车辆系盗赃物的情况下,多次帮助冯某兴将盗窃的电动车进行销售,而被告人赵某生在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盗窃赃车的情况下,因为价格便宜仍然多次购买,甚至还“热心”地介绍周围的亲戚朋友来进行选购,不料,贪小便宜吃了大亏,赵某生也被送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兴好逸恶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刘某俊也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无视国法,介绍他人买卖赃物;被告人赵某生为贪图小利,明知是赃物仍买来自用并介绍他人购买,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