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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公园变身“私家花园”追踪专家:规划是承诺 律师:企业无权变公为“私”

时间:2017-04-16

 

地面绿化区禁止市民进入

云南网讯(记者 邓建华 张蕊)4月13日,云南网报道了昆明市第九污水处理厂规划为开放式公园的绿地建成近三年却禁止市民入内一事,随后政府相关部门回复此地块特殊,无法对外开放或称不了解。管理方则回复称园区因存在安全隐患暂不能向公众开放。对此,专家律师各有说法,专家认为如变更规划,政府也应负责向公众通报;律师则认为属于自身设备设施安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改造、改建达到安全目的。

专家:

安民告示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

云南省委党校教授欧黎明认为,如果从诚信、实事求这个角度来看此事,在市政建设当中,政府做出了相应规划,应该严格按照规划履行承诺。当时承诺是地下建污水处理厂,地上是开放式的公园绿地。“那么政府应该按照承诺,让老百姓充分享受这个生态和谐的公共资源。既然做了承诺,政府对人民就应该讲诚信。”欧黎明说,任何一个规划都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承诺,只有兑现承诺才会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另外,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因素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发生变动、更改甚至重新设计,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任何规划都会有因为客观因素而变更的可能性。如果产生不可抗拒的外力作用,规划要做变更。但是,政府必须要安民告示,有必要将规划变更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接照必要的程序告知公众,取得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欧黎明说,在此事件中,地下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上面的绿地公园是否对外界开放或者貌似企业或政府都没有给群众一个明确的说法,“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主要责责是为人民服务,老白姓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认为政府还是有责任、有义务解释清楚,来取得老百姓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构建和谐的行政环境。”

欧黎明说,公众对市政设施建设有知情权。我们的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窗口,也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好自己的份内责任。如果是特殊原因不能或无法告知,例如涉及到保密需要不宜公开,也应明确告知原由,以取得公众理解支持。如果确实存在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变更规划,那也是允许的,但是具体情况是什么,也需要通安民告示,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

律师说法:

“属于自身设备设施安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改造、改建达到安全目的”

那么,对于滇池水务负责人的回应,从法律意义上律师又有何种看法呢?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认为,从该公司的回复上看,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客观上,公司是被委托的直接管理单位,不管被委托事项是否合理合法,无权对被委托事项擅自处置,所以需要上级协调妥善处理,“这是唯一的合理性,因为根源在政府”。

但是,从该公司的回复上看,也存在一些疑问。“该处理厂的《城市规划》是地埋式,为什么在地上还存在如此重要的一些设施设备?处理厂的建设是否违反了《城市规划》?规划中,容积率≤0.14,建筑密度≤6.5%,绿地率≥79%,处理厂建设过程中是否遵守?该地面的法定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为什么不能定义为“公园”?难道应当改变为“私园”?我认为不能。”

曾律师说,滇池水务认为自己管辖的是市政公用设施和各方人员的安全,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改变用地性质。而以“设备、设施安全”为由,剥夺市民享用公共绿地公园的福利也是不合理的。

曾律师认为,该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曾经出现过小孩骑脚踏车进入与污泥运输车辆险些相撞的险情;社会人员进入后随意触碰按钮导致设备故障停车的情况;社会人员持刀进入后与保安发生冲突的情况……等治安、生产安全的情况”,一些属于治安问题,是受法律规制的,并不是该公司所能管辖的。一些属于自身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改造、改建达到安全目的,但所有问题都不是剥夺绿地公园的理由。

而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要么是建设存在问题,要么是管理存在问题,但绝不能将这些瑕疵以剥夺市民享用绿地公园的方式转由市民来承担”。

当然,作为被委托单位的滇池水务提出应当由上级出具文件的要求,“我认为合情合理,但管理单位有尽快协调上级各部门处理好这一事关市民福利的责任和义务,毕竟,按照规划,那块地,确实是公共绿地,是开放式的公园。”曾律师说。

“建设方应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尽快让地块符合规划要求”

从具体法规上分析,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吕律师认为,据此,任何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都属违法。

他说,从云南网的报道及滇池水务的回复分析,根据涉事地块的规划,涉事地块的建设完成后应当同时具备公园休闲与污水处理两个功能。“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所谓安全、增加设备、没有开放为公园的依据等是推缷责任的借口。”吕律师认为,如果因为安全等问题只能优先保障污水处理而不能开放为公园,那只能说明建设方的建设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建设没有达到规划要求,是建设方的过错,建设方不能将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市民来承担,而应当积极承担责任,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尽快让地块符合规划要求。这才是作为城市公益设施建者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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