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波 实习生 刘林清 赵瑞雪 摄影报道
云南网讯 去年2月份,昆磨高速一辆凯迪拉克肇事,司机酒驾,车上的两名乘客不幸遇难。按理说依照“酒驾免赔”的保险原则,酒驾司机只能自行承担数十万元的损失,但经过昆明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保险公司为酒驾肇事埋单了。该案的成功判决,刷新了广大车主以及保险行业对“保险免责”霸王条款的传统认知。
起因:高速追尾 两死一伤
2016年2月12日,昆磨高速墨江段发生了一起惨烈的车祸。当天下午3点43分,徐先生驾驶自己的凯迪拉克行驶到K297+60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的车辆发生了追尾,车祸导致徐先生受伤,车上的另外两名乘客当场身亡,车辆被撞得惨不忍睹。
事故发生后,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元磨高速公路交巡大队赶到现场,经检测,驾驶员徐先生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45.22mg/100ml,已经属酒驾。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徐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酒驾拒赔 司机状告保险公司
车祸发生后,徐先生清楚地记得,2015年5月21日,他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以及车上责任险等险种。徐先生说,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均为不计免赔。车辆损失的保额为27万余元,车上责任险每个座位的保额为1万元,他的车有5个座位共计保额5万元。保险期间从2015年7月3日到2016年7月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损失及驾乘人员的伤亡在保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徐先生是醉驾为由,拒绝理赔。随后,徐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被保险的车辆维修费18万余元,车上的两名遇难者及他本人的车上责任险3万元。
法院: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
一审法院官渡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并且应当在保险单上附上格式条款,还有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免责条款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没有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言,在投保时被告对免责条款是否已经明确提示,有举证的责任。但就被告方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文本中看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或符号来提示“免责条款”。据此,法院认定“酒驾免责条款”不生效,201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46500元,同时判决,支付驾驶员及两名乘客保险金3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方提起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昆明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律师提醒:保险公司需加强行业规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酒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都是免责的,但如果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和提示,那么这项免责条款就不生效。尹律师提醒,随着这几年对酒驾的宣传和查处,虽然饮酒后不能驾车已经逐渐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法律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理商为了追求提成,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性要求不够重视,导致投保环节存在着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甚至出现不切实际、夸大宣传的行为,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