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龙县15人涉恶案公开宣判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4月22日上午,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丁某前等15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丁某前、杨某刚、骆某松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9万元。被告人丁某、李某梅、徐某、罗某友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至40000元。被告人杨某立、毛某华、赵某荣、汪某国、唐某勇、代某从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至12000元。被告人吕某、王某鹏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至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至27000元。
玉龙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丁某前、骆某松、杨某刚、丁某、李某梅、罗某友、徐某、赵某荣、毛某华、王某鹏、吕某、杨某立、唐某勇、汪某国、代某从长期盘踞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卿云街金甲下段,先后组织数十名妇女(包括境外人员1名、未成年人5名)卖淫。(记者 钱磊 和玉松)